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的定义、江南体育app官方下载入口范围及其国家法律依据

编辑:小编 日期:2023-10-16 22:55 / 人气:

  目前有四种解释:一是“组成”说,二是“归属”说,三是“本身”说,四是“六面体”说。

  1991年8月3日,建设部在致国务院《关于明确建筑装饰行业由建设部归口管理的请示》(建施[1991]541号)中指出:建筑装饰装修是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它依附于建筑物的主体和空间环境,只有通过基础、主体和室内外装饰的设计与施工,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建筑物。它们之间有许多内在联系,是不应该分开的。

  1991年10月11日,建设部在致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筑装饰行业管理问题的报告》(建施[1991]669号)中也指出:建筑装饰工程,是建筑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历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我们所说的建筑装饰,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内外装饰,是建筑装饰工程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装饰本身都依附于建筑物的主体或环境空间。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是由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内外装饰等三个部分组成的整体,每个部分都不是独立存在的。

  1996年10月14日建设部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建[1996]523号)中强调: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一般都是由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三部分组成,其室内、室外装饰装修都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主体,都是建筑工程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0年4月20日,建设部做出“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85号),强制性条文由8篇、1549个条文组成,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性技术法规,包括建筑装饰工程:第一篇建筑设计,含室内环境设计;第二篇建筑防火,含装修;第五篇结构设计,含玻璃幕墙、玻璃屋顶、饰面砖等。

  1998年10月6日,建设部在致江苏省建委的“对《关于明确建筑装饰装修归口管理的紧急请示》的复函”(建建函[1998]292号)中指出:我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建设部“三定方案”,装饰装修业是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包括装饰装修业在内的建筑业的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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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6月7日,建设部在致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建建函[2000]181号)中再次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的“三定方案”,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活动,建筑装修装饰业是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2001年11月1日,建设部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同日,建设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在“术语”中对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 decoration)定义是: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层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1992年9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2]31号)中关于“建筑装饰工程止于墙壁六面体的处理,不再向室内空间装饰延伸”的解释,很显然至少是不妥并难以说通的。1996年10月29日建设部在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请尽快协调解决建筑装饰装修管理问题的报告》(建建[1996]565号)中的建议是:修改国办通[1992]31号批复通知,并重新下发,彻底解决装饰装修行业多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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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11月9日,建设部在《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建设[1992]1786号)中指出:建筑装饰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筑或室内设计专业人员根据建筑的功能及其环境的需要,为使建筑室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运用建筑工程学、人体工程学、环境美学、材料学等知识而从事的一种综合性的设计活动。建筑装饰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室内、外各界面(顶面、墙面、柱面、地面等)和各界面上与建筑功能有关专业及其设备、设施装饰(不含一般粉刷)以及与之相关的室外环境、绿化设计及经济概预算等。

  2000年12月13日,建设部发出“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285号),在附件《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暂行规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和《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可以承接包括建筑装饰工程在内的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与咨询业务。

  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在发出的《关于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或机构申报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0]67号)中明确:允许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设计咨询的专项工程设计专业有:建筑装饰专项设计。

  另有由公安部主编、1995年3月29日由建设部批准的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建标[1995]181号)。

  建筑装饰工程与建筑业中的土建、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的区别、界定和范围,建设部主要从四方面划分:

  1996年11月12日,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共同发出的《关于印发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监[1996]585号)中明确:为了规范建筑装饰工程市场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权益,现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和乙种本(GF—96—0206)两个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界定,建议以工程造价为界定依据,由各地区、各部门具体规定。

  当时建设部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适用性的划分是:甲种本适用于公共建筑装饰工程;乙种本适用于家庭装饰工程。

  2001年1月9日,建设部在“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9号)中指出:高档建筑装饰工程,指单位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的项目。

  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2001年12月26日,建设部做出的“关于发布《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2001]270号)中指出:为促进全国统一建筑市场的建立,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已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批准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G2—101—95)中的相应部分同时停止执行。在同时发布的《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中强调,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制定的,以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001年12月26日,建设部做出的“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建标[2001]271号)中指出:为适应装饰装修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已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批准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GJD—101—95)中的相应部分同时停止执行。

  幕墙工程,最初是包含在建筑装饰工程中的。1996年建设部认为幕墙工程有其特殊性和危险性,决定进行相对独立的行业管理,采取了增设了施工、设计企业资质和制定技术标准二大措施:

  一是,建设部1996年12月3日发布《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 号)。2000年6月30日发布《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0]126号)。

  二是,建设部相继颁发了建筑装饰行业技术立法最快最多的5项幕墙工程技术行业标准:1996年7月30日《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建标[1996]447号),2001年5月29日《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建标[2001]108号),2001年11月21日《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138-2001)和《吊挂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139-2001)(建标[2001]240号),2001年12月26日《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建标[2001]261号)。

  国家明确装修装饰为“行业”,始见于1994年8月由国家统计局出版、国家技术监督局修订并颁发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7—94)其中,装修装饰业确定为:门类E,大类49,中类490,小类4900,包括从事对建筑物的内、外装修和装饰的施工活动,车、船、飞机等装饰、装璜活动也包括在内。

  修订的理由是:装修装饰属于建筑业的活动范围并在迅速发展,修订时将现行的“建筑业”门类中的“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勘察设计业”调整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修装饰业”三大类。

  1993年7月28日,建设部在《关于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建[1993]552号)中指出: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美化城市、美化建筑及美化生产和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作为一门新兴的专业由此得到迅速地发展。

  1996年1月8日,建设部在致国务院的“关于请示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加强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意见》的请示”(建建[1996]16号)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迅速,为美化城市、改善城乡居民的生活条件,满足人民精神和物质文化的需要,扩大我国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为国务院的代拟稿中指出:装修装饰业涉及建设、建材、纺织、轻工、化学、石化等部门,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涉及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因此,要切实加强对装修装饰行业的统一协调管理,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确保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不断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需要。

  2001年11月1日,建设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的国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标[2001]221号)中的“条文说明”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新兴行业,年产值已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从业人数达到500多万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为公众营造出了美丽、舒适的居住和活动空间,为社会积累了财富,已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1998年10月6日,建设部在致江苏省建委的“对《关于明确建筑装饰装修归口管理的紧急请示》的复函”(建建函[1998]292号)中指出:建设部“三定方案”提到“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的指导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其中的“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是指家庭居室装饰。这部分家庭居室装饰由地方人民政府定给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会更有利于建筑业、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我们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把这部分职能定给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至于除“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以外的装饰装修,则应全部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000年6月7日,建设部在致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建建函[2000]181号)中再次指出: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三定方案”([1998]86号)提到:“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的指导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其中的“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是指家庭居室的装修装饰,其主要属性是建筑装修装饰。这部分家庭居室装修装饰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会更有利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我们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把家庭居室装修装饰的管理职能定给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确定:发展以居民住宅为重点的装修装饰业。这是我国调整经济结构,发展服务业,提高供给能力和水平,发展面向生活消费和服务业的国策。

  2001年12月9日,建设部以建标[2001]266号文件批准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同日,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

  该规范的颁布,从而与“发展以居民住宅为重点的装修装饰业”的国策、《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001年11月26日建设部批准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2月10日发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设部2002年7月18日建住房[2002]190号),共同构筑了新时期我国家庭装饰行业法制管理的基本框架。

  据我们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装饰装修的国家法律共有5部,相关条款10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1998年3月 1日起施行。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条, 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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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1998年9月 1日起施行。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1997年3月 1日起行施行。

  ▲建筑工程应当采取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四条,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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